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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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2023〕28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
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市执法局、城管局、房产局、市政公用局、水务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现将《关于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2023年4月25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管理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信用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快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度融合,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诚信自律,打造诚实守信、监管有力、运行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工作目标
  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深入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逐步推进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领域得到有效应用,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1.制定全省住建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省住建厅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覆盖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及相关管理活动,强化信用激励和协同监管要求。
  2.推动各行业领域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依据国家和虎扑体育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省住建厅分行业建立省级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和应用信用评价,对信用主体施行分级分类评价和监督管理,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开展信用信息归集
  3.完善行业相关信息平台功能。完善已有平台的信用管理功能,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提升信用数据综合分析、动态监测、等级评价的能力。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归集、分析监测等管理功能;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平台信息与全国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对接。
  4.持续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归集上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5类行政管理信息归集要求,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容,逐条明确信息类别、信息名称、共享方式、公开属性、更新频次等,进一步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
  5.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公示。严格履行行政管理信息的归集应用,按照“产生即报送”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行为后,同步归集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确保信用信息共享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深化信用信息应用
  6.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各级住建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查和行政处罚裁量,进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开展政府采购、招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应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7.开展信用评价认定。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市政公用等监管对象特点,按照“公正、客观、科学”原则,加强行业管理数据统计,研究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规范和评价方法,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各类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及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8.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应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行差异化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
  9.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在实施工程项目审批、资质许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确定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承诺内容,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和修复
  10.强化失信行为惩戒。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对失信的信用主体,严格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制定相应认定标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1.完善失信惩戒措施。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应结合行业领域管理要求,设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住建领域的失信惩戒措施,明确承接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对失信的信用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分配时,给予限制,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12.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制定住建相关行业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厅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厅优化营商环境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全省住建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工作。各市住建部门要明确组织领导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14.强化监督检查。省住建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建立信用工作推进通报制度,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完善行业信用建设。对于采集推送虚假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5.营造浓厚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等,积极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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