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民发〔2023〕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
(2023—2025)》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要求,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有康复需求且经评估适合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为服务对象,通过构建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2023年底,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30%以上;2024年底,6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45%以上;2025年底,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科学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各市研究制定“精康融合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并将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2)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服务现状调查摸底,填报《全省精康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完善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精康摸底调查模块”。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按照“中心+站点”的架构,每个地级市至少设置一个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逐步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2.高质量建设基层服务网络
(4)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构成等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统筹推进城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
(5)拓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依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布局及实际需求,每个地级市要明确至少一个技术指导对接点,帮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责任部门:各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4.改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转介信息服务
(6)依托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5.建立科学的转介登记机制
(7)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
责任部门:各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8)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可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9)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时,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提出登记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给予登记。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6.完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转介机制
(10)依托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接收转介申请后,应及时汇总、分派、转送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1)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康复转介前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2)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本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其开展康复服务。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3)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责任部门:各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7.建立完善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
(14)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开展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残联、卫健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5)各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推行康复评估、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电子协议。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利用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
(16)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并明确评价结果使用办法。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9.加快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多元市场主体
(17)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每个地级市培育至少1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0.丰富服务模式和内容
(18)丰富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根据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设计专门的康复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1.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
(19)根据康复对象个性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灵活多样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加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挖掘使用
(20)重视解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短缺问题,到“精康融合行动”结束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3.强化康复服务从业人员督导培训
(21)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民发〔2020〕147号)宣贯,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2)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
责任部门:各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4.提高康复服务人才保障水平
(23)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
(24)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
(25)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建立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
(26)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
(27)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根据地方实际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8)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
责任部门:各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9.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
(29)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构建社区关系网络。
责任部门:各级残联、民政、卫健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全省“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省民政厅厅长任召集人,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市要建立健全“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精康融合行动”的工作协调、督导检查;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指导所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管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残联组织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市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继续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力度。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落实好虎扑体育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政策。残联组织要在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中,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重点支持。
附件:1.《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
2.全省精康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3.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4.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工作职责
附件1
民发〔2022〕104号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是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以改善和提高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与参与能力和就业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精神医学、康复治疗、社会心理、社会工作、社区支持、志愿服务等专业技术和方法,开展全生命周期关怀帮助、健康教育、功能训练、社会支持,以提高患者健康水平的专业社会服务。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作机制不顺、资金投入不足、专业力量不强等问题,亟待深化以社区融合、家庭服务、居家照料为核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要求,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以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社会总负担为目标,着力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布局优化、资源投入整合强化、服务内容提质增效,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安全、平稳、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精准实施。坚持示范带动,聚焦提高服务可及性、实施精准度,聚焦提升服务公平性、对象覆盖率,引导工作基础好、重视程度高的城市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科学布局布点、夯实基础能力、提升服务效果。
统筹协调,汇聚合力。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存量与增量,发挥有关部门在规划布局、政策扶持、资源投入等方面的统筹引导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构建分类指导、城乡统筹、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均衡发展。
需求牵引,提质增效。坚持需求导向,整合运用各类康复服务资源、方法和先进康复技术,着力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水平,推动形成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
制度保障,持续运行。坚持顶层设计,总结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基层实践和创新,推动重要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熟定型,引导多方资源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为实现2025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围绕“服务覆盖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主体培育取得显著成效,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的转介服务机制基本完善,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基本搭建完成,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比较完善。全国5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围绕“提质增效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较为丰富,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明显提高,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显著增强,全国65%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建设目标,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明显增强,社会舆论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歧视现象明显减少。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科学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研数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数量、社区康复设施状况、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规模等要素,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每个地级市应设置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逐步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2.高质量建设基层服务网络。按照有利于满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并根据日间照料和居家支持等不同功能要求,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构成等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
3.统筹推进城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拓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引导城市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到农村开展康复服务,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探索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效果明显、方便可及的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4.改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转介信息服务。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换共享,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开展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现状摸底调查,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准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实现精神障碍治疗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5.建立基于专业评估和自愿申请的转介登记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全国转介信息平台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患者评估转介数据。同时,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可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时,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提出登记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给予登记。
6.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转介机制。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接收转介申请后,应及时汇总、分派、转送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因缺少承接服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康复转介前由社会工作者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本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其开展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7.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定期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推行康复评估、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电子协议。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利用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利用好城乡社区各类服务机构等场地资源,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持,发挥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并明确评价结果使用办法。
9.加快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多元市场主体。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量化指标,支持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引导口碑好、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强、服务质量高的品牌化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联动发展效应,每个地级市培育至少1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
10.丰富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丰富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不断健全满足全面康复需要的全人服务网络。根据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设计专门的康复服务内容,以提高康复服务效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运用5G、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工作生活服务场景,提升康复服务效果。
11.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多样化。根据康复对象个性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过渡性住宿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挥社会工作者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大力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精准康复服务形式。在制定机构运行和服务规范时,应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以过度标准化限制服务提供形式。开展相关工作过程当中,要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合法权益。
(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挖掘使用。重视解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短缺问题,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动员组织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到“精康融合行动”结束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分级分类建立“精康融合行动”专家指导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不断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13.强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督导培训。总结形成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论与实践系统化课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精神障碍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能力,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效果和质量。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
14.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保障水平。根据实际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资本与中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对接,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推动实施“精康融合行动”过程中,注意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适当记录服务过程,作为监督依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不过度要求提供书面报告。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根据地方实际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价既要保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也要考虑当地实际消费水平。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的价格条款,对随意涨价行为加强监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
19.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建构社区关系网络。推动加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对城乡社区组织的指导,经常性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三、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民政部门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残联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21.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等政策。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形成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创新发展政策,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22.制定行动方案。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深化实化“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方案,并报民政部备案。
23.加强督促落实。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进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各地“精康融合行动”进展情况;并适时征集发布一批“精康融合行动”优秀案例,确定一批基础扎实、示范性强的重点城市,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29日
(主动公开)
附件3
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
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强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于京东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斌 省民政厅副厅长
徐洪斌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赵冰冰 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联席会议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主 任:张 斌 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赵明英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
蒋卫宏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
曹燚鑫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刘艳梅 省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
附件4
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
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机制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全省“精康融合行动”,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省“精康融合行动”的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工作,了解掌握、分析研判全省“精康融合行动”总体情况,提请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管管理。
(二)省民政厅负责牵头做好全省“精康融合行动”的工作协调、督导检查,指导各市民政部门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指导所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全省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
(四)省残联负责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指导各市残联组织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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