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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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市监发〔2023〕6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2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促进虎扑体育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提供有力支撑,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101号)的要求,结合辽宁实际,现就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巩固和扩大就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出部署。《条例》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量大、面广、点多的个体工商户生存质量普遍不高,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条例》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打好打赢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真抓实干、攻坚克难,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力量。
  二、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条例》各项制度措施
  (一)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的作用,建立常态化摸排机制,创新工作手段,动态掌握底数,精准推进“两个覆盖”。要推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指导个体工商户结合生产经营,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要坚持定点联系党组织制度,培育选树个体工商户党建示范点,发挥党建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听取个体工商户的诉求、意见。要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提高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牵头单位:中介监管处,责任单位:省局“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系统发力,建立完善省、市、县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按照《条例》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通过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年度要点,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任务,通过编制省、市、县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清单和定期汇总统计落实情况,推动房租、财税、就业、社保、金融等方面纾困政策更好落地,通过开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督查检查,推动压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要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业务需求,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信息的精准共享共用。(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中介监管处、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的要求,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支持字号、商誉、知识产权等延续。2023年年底前上线运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系统,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掌上办”。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落实市场监管领域各项政策措施,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惠及更多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登记注册处,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培育帮扶力度。针对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的特点,探索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加强精准帮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划分标准,建立全省“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库,分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以县(市)、区为单位,紧密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民俗文化旅游等,突出餐饮、住宿、旅游、零售服务等行业,统筹培育工业强省、特色农业县、生态旅游县、特色小镇等情况,探索建立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支持和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打造一批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一批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2023年,各市局要组织指导所属县(市)、区局开展试点,研究确定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相关标准等,探索建立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库。定期组织开展走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帮扶活动,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服务,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提振发展信心。各地要完善提升“个转企”服务效能的制度,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中介监管处、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监管服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政策措施,按照要求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加强网络交易监测监管,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自行网上补报,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推行市场监管柔性执法,严格落实《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和《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清单,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反垄断处、价监竞争处、网监处等,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六)着力强化权益保护。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加大向平台经营者宣传解读《条例》工作力度,引导平台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线上经营活动提供支持。持续推进全国12315平台本地化建设,畅通诉求反映渠道,有效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处、价监竞争处、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个体工商户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专栏,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活跃度;支持各地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专区”,集中公示市、县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清单和办理指南,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精准的政策传导服务。依托“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建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帮助解决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结合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小个专”党组织工作,加强“点对点”的引导和帮扶。持续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相关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计量技术服务。加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牢固树立“监管为民”核心理念,以优良作风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积极支持个私协会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服务,引导诚信自律。(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处、中介监管处、质量发展处、质量监督处、标准处、计量处、认证监管处、认可检测处、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八)开展定点跟踪监测。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常态化跟踪监测工作机制,关切个体工商户群体状况。各市要选择1县及1区,定期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从业人员、融资、享受扶持政策、面临困难问题、政策期盼等进行跟踪监测,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监测数据分析和全省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中介监管处、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高度重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贯彻落实《条例》各项举措要求落地见效。
  (二)做好宣传贯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监管干部更好理解掌握《条例》内容。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条例》施行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全面压实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超常规举措推动本地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明确牵头机构、责任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局各责任处室要加大对各地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各市、沈抚示范区局和省局各责任处室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局中介监管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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