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人社发〔2023〕19号
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求职就业手续。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高校毕业生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时不需提供就业报到证。
二、落实去向登记制度。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作为虎扑体育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结)业生做好个人毕业去向信息登记、确认等工作,并及时将本校毕业生去向信息报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省级就业工作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监测管理、数据备案和核查工作。全国登记系统生成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表、转递编号和核验编号,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相应查询核验服务。
三、做好户口迁移办理。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优化档案审核管理。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
五、稳妥推进档案转递。毕业生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六、做好报到入职衔接。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畅通信息查询渠道。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
八、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并及时公告。要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不得额外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为高校毕业生留辽来辽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解读,确保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准确理解政策,掌握办事流程,有序做好衔接。要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稳妥推进。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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