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202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围绕虎扑体育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深入做好“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落实支持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一)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境外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竞赛等方面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继续实施企业以工代训政策。按规定将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各地要根据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合理测算,调整确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
(三)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导师承担带徒任务,建立专职导师队伍。
二、抓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四)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将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抓好抓实,面向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准确了解掌握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名单、培训需求等信息,将培训需求向培训机构推送对接,帮助就业重点群体更加便捷有效地参加培训。
(五)做好职业培训券试点和推广工作。将职业培训券作为就业重点群体免垫付、便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载体,通过发放、领用、验证、应用等流程,形成培训全过程的一体化服务与监管,并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方向的合理引导。
三、扩大实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六)扩大实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对象为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的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各地要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在省内各地参加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做好乡村振兴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结合乡村振兴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专项培训。持续加大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专账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强农业讲师团建设,组织农业专家到农村一线,开展农业技能培训活动。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和职业技能竞赛。
(八)改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方式方法。征集选择更多定点培训机构,引导鼓励培训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农村,通过现场培训、网络培训、手机APP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参加培训。针对农村劳动力培训需求,定期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开班信息和培训计划,实行菜单式培训服务。
五、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九)加大康养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方面培训。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落实好有关补贴政策。
(十)完善康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优化课程设置,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培训。探索以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支持建设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等。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康养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评价,建立健全评价制度。
六、促进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加强职业院校社会化培训。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化培训规模,拓展社会化评价工作,积极履行技能人才培养社会责任。强化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建设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企业设立职工培训工作站,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十二)推动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建设,提高依法办学水平,确保社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需求,选择更多社会培训机构进入目录清单,承担补贴性培训。支持代表性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十三)合理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根据技能人才供需、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增强劳动者、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积极性,提升培训质量。
(十四)推进补贴性线上培训。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技术,改进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方式,推动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强化线上培训规范管理,探索采取实名制登记、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建立线上培训过程监管,实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七、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
(十五)完善培训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管、各地属地化负责的监管格局,保障培训质量,确保资金安全,推进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治理现代化。强化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双目录”管理制度,实时更新和动态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十六)提高社会培训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制度,严格实施退出机制,建立规范运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对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可在书面承诺后,简化申报材料和申领工作流程。加强服务和监管信息化,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精准分析,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和综合监管。
(十七)组织开展检查评估。针对实施培训及使用资金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核查、综合评估,做好风险排查和风险提示。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加大惩处力度,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十八)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将技能人才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社会化认定,在完善虎扑体育企业、技工院校自主评价的同时,推进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围绕社会需求,面向行业组织、院校、龙头企业、代表性培训机构,按照“成熟一个、备案一个、规范运行一个”的原则,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形成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多元化、市场化的工作格局。
(十九)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将省内体现最新技术技能水平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推动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积极向国家争取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项目,带动虎扑体育职业技能评价水平提升。根据虎扑体育新业态、新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健全虎扑体育职业技能评价体系。
(二十)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到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方面职称系列。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对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九、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二十一)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落实“兴辽英才计划”,打造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分别评选“辽宁工匠”“辽宁技能大奖”“辽宁技术能手”三个层级并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从省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二)落实技能人才相关待遇。推动企业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相互衔接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将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
(二十三)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完善发展技工教育的政策措施,促进技工院校整体质量提升。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助学金、生均经费政策。大力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引导社会资本向技工教育领域流动,扩展民办技工院校规模。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机构编制情况,按规定采取多种招聘方式,及时补充加强技工院校师资力量。完善师资培训体系,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技工院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交流机制。
十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十五)强化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设。将竞赛作为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广大技能人才展示精湛技能、相互切磋技艺的平台,构建与世赛和国赛相衔接、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竞赛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院校、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参与竞赛工作,实现全国技能大赛项目全覆盖。每2年举办一次“技师杯”辽宁省职业技能大赛,各市、县(区)按要求组织举办本地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
(二十六)加强职业技能竞赛服务保障。支持重要赛事参赛单位和选手购置耗材、工具及外出培训等,提升竞赛能力。统筹使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资金,优先支持承担竞赛任务的单位开展项目建设,购置竞赛实训设备。探索建立社会赞助合作机制,为竞赛提供多方保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