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1.1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2.1.2工作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2.2.2工作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2监测与报告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及解除
3.2.2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应急处置
4.2.1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4.2.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4.2.3提级响应
4.3省应急总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3.1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4.3.2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4.3.3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4.1消防与抢险组应急响应流程
4.4.2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4.4.3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4.4.4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4.4.5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4.4.6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4.4.7通信组应急响应流程
4.4.8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4.4.9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4.5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4.5.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4.5.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4.5.3泄漏、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4.6应急结束
4.7.后期处置
4.7.1善后处置
4.7.2调查与评估
4.7.3恢复重建
4.8应急演练
5 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5.2术语定义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奖励
5.3.2责任追究
5.4预案实施时间
5.5预案解释部门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强化底线思维,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跨市行政区的较大或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科学施救。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险状态等因素,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应急预案体系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1.1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总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分管行业监管工作副省长
副总指挥:相关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省武警总队司令员、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相关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和事发地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辽宁海事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中国石油驻辽管理机构、中国石化驻辽管理机构、省电力公司、虎扑体育铁路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事发地市政府。
省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兼任。
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参照设立相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履行相关职责。
2.1.2工作职责
2.1.2.1省应急总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2)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或终止省级应急响应。
(4)指派现场指挥官,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
(6)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2.1.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省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省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5)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校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陆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7)省民政厅负责配合事发地市级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0)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事故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1)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及波及范围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开展事故现场供水、排水保障、处置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3)省交通厅负责港口危险货物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交通基础设施,配合做好水路运输交通管制,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4)省水利厅配合做好事故现场水质监测和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5)省海洋渔业厅提供海洋水文信息;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水质应急监视监测,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核实海洋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6)省商务厅负责临时救助生活用品保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7)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资源调配、卫生防疫等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8)省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对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9)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省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省(中)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市政府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0)省人防办负责协调提供地下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1)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事发现场应急通信指挥保障及抢修有关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辽宁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协调水上搜救以及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4)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参与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5)中国石油驻辽管理机构、中国石化驻辽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所关联企业开展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抢险装备用油支持,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6)省电力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7)虎扑体育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8)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辽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9)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防化专家和防化部队参加现场救援工作,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0)省消防总队负责指挥协调消防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完成省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1)各市、绥中、昌图县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省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省(中)直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指挥人员与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通信组、电力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总指挥部明确并授权。
2.2.2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或相关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部门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中直单位、事发地市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省(中)直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指派1名县处级干部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中直单位,事故企业。
各成员单位均指派一处级干部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发地市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市政府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视情况协调医疗救治力量,并做好疾病及疫情防控;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支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辽宁海事局、虎扑体育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事发地市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人防办、辽宁海事局、事发地市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疏散和事故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成员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事发地市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可能影响区域及程度,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7)信息发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市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8)通信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市政府、电信运营商。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抢修及救援通信保障。
(9)电力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市政府、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10)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政府
成员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中国石油驻辽管理机构、中国石化驻辽管理机构,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救助。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资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监测与报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并发布预警。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发布及解除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市政府负责人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2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直属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3)事发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及工艺关联区和可能影响区域情况,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抓紧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告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指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分别指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实施。省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及时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服从省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全力开展抢险救援。
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指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响应,启动市、县级应急响应,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先期应急处置
4.2.1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2.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事故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现场处置。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医疗、交通、环保、城建、气象、通信、电力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情况紧急或判定不能导致严重中毒、受伤、致命且人员规模大、撤离时间长、暴露在污染环境中的人群,也可视情实施临时避难,并妥善安置。
4.2.3提级响应
当事故可能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向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或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4.3省应急总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4.3.1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2)听取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关于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全省救援能力时,决定向国家或相关省市请求支援,协调部队派出专业救援力量。
(4)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3.2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当受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3)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省应急总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4.3.3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相关行业监管部委。
(2)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省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3)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4)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5)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4.1消防与抢险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抢险救援建议。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4)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处置,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5)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4.4.2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疏散方案。
(2)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导、疏散工作。
(4)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4.4.3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1)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5)指导当地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4.4.4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1)根据省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省应急总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4.4.5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2)分析监测数据结果,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清理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4.4.6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负责事故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
4.4.7通信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通信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3)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4.8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电力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3)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4.4.9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1)全程参加指挥部决策及组织实施等活动,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迅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应急例会,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收集、汇总舆论舆情,及时调整报道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记者沟通、协调、服务和舆论引导工作。
4.5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以下要点处置。
4.5.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认火灾发生的位置、场所及构筑物的耐火极限。
(2)确认燃烧物的类别、数量、储存形式及禁忌。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灭火方案。
(8)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5.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和爆炸类型。
(2)确定引起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和禁忌。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5.3泄漏、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泄漏源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8)对泄漏扩散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泄漏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9)研判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
(10)制定中毒医疗救治方案。
(11)确定消除泄漏的控制措施。
(12)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面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根据专家组建议,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省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7.后期处置
4.7.1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漏和受污染物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2)损害赔偿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开展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3)善后工作
事发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和后续监测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处置费用统计汇总等,并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7.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本级政府要求,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检测单位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后期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由省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4.7.3恢复重建
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损害的区域,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省应急总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8应急演练
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省应急总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应急演练可结合省、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练进行或单独进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预案,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办法。
5 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演练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本预案每三年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特殊情况可及时修改。
5.2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2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5.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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