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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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6〕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二手车流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利民、利企、利国”为宗旨,以服务民生为导向,切实解决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制约二手车消费问题,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信息精准,透明公开。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维修服务等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整合二手车流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二手车流通信息共建共享制度,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基础支持信息。
  加强协作,依法监管。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地区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传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备案、经营和部门监管情况等信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公平有序环境。
  鼓励创新,持续发展。推进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发展特色交易,做好线上和线下的有机融合等,提高二手车流通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为便利二手车交易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工作目标。
  以便利二手车交易为目标,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汽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多样性的需要;进一步带动汽车配件、汽车维修、金融、保险等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
  各市政府要严格执行《意见》,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符合下款条件)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可以自主选择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异地交易手续。(省公安厅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公安部门依据环保部门的查验结果,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第四阶段(含)以上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予以办理迁入手续。(省环保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保监等部门优化交易登记程序,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一站式服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发放和征税工作,依法杜绝逃税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依法转移登记工作,依法严查盗抢车辆等违法行为;保监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经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监督管理,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辽宁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对异地交易的二手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依法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省公安厅负责)
  (三)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化建设。
  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保、交通、保监等部门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整合现有二手车流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对非保密、非隐私性的二手车行业管理信息加大向社会开放力度,便于查询、使用。(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辽宁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环保、交通、税务、工商、保监等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维修服务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在“信用辽宁”网站予以公开;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辽宁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强买强卖、扰乱治安、倒卖发票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开范围。支持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倡导行业自律,促进合法合规经营、守信交易,对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文件要求,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落实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强化税收流程监管,防止税收流失。加大对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优化纳税人办税程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以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辽宁银监局负责)
  保监部门要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和开办机动车延长保修责任险等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辽宁保监局负责)
  (七)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各级商务、交通部门要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重点引导二手车流通主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采用“互联网+”模式,发展具有查询、交易、物流、拍卖、金融等多种服务功能一体化的二手车交易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二手车相关市场主体入驻平台。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省商务厅、省交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
  各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二手车流通制度,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以及当地城市发展有关规定,加强二手车市场体系建设。督导商务、公安、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做好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税务部门发放发票、公安部门过户车辆等相互间工作衔接,为二手车流通有序监管奠定基础。要积极按照《意见》要求,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有序发展。(各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二手车便利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关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机制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二)密切协作配合,强化工作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细化责任分工,规范工作要求。加强部门间沟通、上下级联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时组织督促检查,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发动社会力量,夯实发展基础。发挥行业协会、高校等社团、机构作用,倡导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设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提升二手车便利交易整体服务功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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