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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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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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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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原则。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市级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省级和市级政府给予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2.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原则。在全面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偿还债务。
3.严格审核原则。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按程序和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进行偿还。
4.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按照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全省进入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阶段,最晚于2011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化解债务政策
(一)偿还债务的范围。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级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和2009年省级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二)偿债资金的筹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资金结构,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努力做好偿债资金的保障工作。偿债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
1.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各市、县(市、区)要从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4.县、乡级财政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以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5.县级财政应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6.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7.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对通过上述渠道自筹偿债资金仍然不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同时保证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
省直农场(监狱农场)、林场所属中小学校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外,其余偿债资金由省直农(林)场自行筹集,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各市、县(市、区)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偿债资金要专项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如有剩余可以结转下年,按省统一要求专项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支出。
(三)偿债资金的分配。省财政将采取“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学校数、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统筹计算确定对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数,并对人均财力水平低于40个县(市,不含大连)平均水平及部分债务负担重的县(市)给予适当倾斜。对省补助后的债务余额,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并对资金安排作出承诺,确保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依据市、县(市、区)应承担的化债资金到位情况,采取按比例逐步拨付的方式,并预留10%,待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全部兑现。具体补助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市、县(市、区)遵循“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确保化解偿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偿债过程中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五)偿债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偿债资金管理,确保偿债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1.使用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也不能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省以上财政的化债补助资金和各市、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筹集的偿债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偿债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方式,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自筹偿债资金落实并拨入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后,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市、县(市、区)化解债务资金进账情况及偿还进度情况按比例下达指标并拨付化债补助资金。偿债资金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直属和市直属单位的偿债资金分别由省、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六)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还债务资金支付审核制度。
1.严格债权人申请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或财政部门,下同)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对学校向学生个人借款及其他等因债权人数量较多,而由统一债权人代理登记的债务,统一债权代理人在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账户(存折)的同时,还要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被代理债权人的有效证件及个人账户(存折),并将所代理登记的债务余额据实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被代理债权人名下,作为直接支付的依据。对因学生未办理身份证,无银行账户(存折)的,由学校责成统一代理人对学生个人进行偿还,统一代理人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书,并将学生监护人领取偿债资金的收条报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备案。偿债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将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2.严格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分清责任,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偿还手续,及时登记账目和债务台账。偿还的债务必须具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项目情况表”、“审计认定签字”和还款财务凭证。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要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偿债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防止被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冒领,确保资金的专项用途和使用安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将从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套取或冒领偿债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七)实行偿还债务销账制度。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偿还“销号制”,即每偿还一笔债务,核实无误后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债务,销减一笔债务,直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全部销完为止。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小学校、农场(监狱农场)和林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既要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中销号,也要在债务责任主体的相关账簿上销号。
三、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主体是各级政府。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各地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和安排本地的化解偿还债务工作,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二)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要根据省制定的化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市、县(市、区)和单位的化债实施方案,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化解偿还债务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债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化债范围、化债计划、化债政策、工作责任、资金来源、奖补办法以及化解债务的保障机制等(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化债顺序不明确的方案,省不予批复,不予资金支持。
(三)落实化债责任制。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参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做法,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明确化债责任、化债数额和化债时限及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稳定机制等。
(四)实行化债进度动态监管。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根据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数额,按比例应承担化解偿还债务资金的到账情况,及时下达中央及省安排的偿债补助资金,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市级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所属县(市、区)、单位偿债有关情况汇总后并形成文字材料,于下一月3日前报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化债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化债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前期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依据已完成的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的债务登记簿及建立的债务台账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等基础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的,除扣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要把制止新债作为化债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严格控制学校支出,规范学校支出行为。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要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办法和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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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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