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厅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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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已发布或将要发布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信息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其他渠道采集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信息实行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发布的程序。信息保密审查须贯穿上述程序各环节。
第四条 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和栏目共建等方式实现。
第五条 信息报送,是指省政府门户网站收到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以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形式报送的信息。在采集报送信息时,凡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系统”报送的电子文本信息,通过书面方式报送的具有单位公章或领导签字的纸质文本信息,可视为已经报送单位保密审查和领导审批。
第六条 网上抓取,是指省政府门户网站采编人员根据栏目需求,利用技术手段从其他网站上抓取的信息。抓取信息的网站,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一)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各省、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网站;
(二)地市级以上党刊、党报或当地党委宣传部门主办的新闻网站;
(三)地市级以上人大、政协网站;
(四)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及其子网站;
(五)其他在国内、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正规网站。
第七条 栏目共建,是指省政府门户网站与省直相关部门以合作共建的方式对专题栏目进行信息维护。共建栏目中的信息,按“谁提供、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可视为已由共建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省政府领导工作信息的采集,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个人简历信息,一律采用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处提供的经领导同志本人审核通过的最新消息。
(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信息,一律采用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提供的相应文件信息。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与活动信息,一律采用辽宁日报的报道、省政府办公厅相关综合处提供的信息或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公文类信息的采集,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家及其各部门文件:一律从中央政府或国家部委网站上抓取。
(二)省级政府文件:一律采用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提供的文件信息。
(三)各市政府文件:一律采用各市政府报送或从该市政府网站上抓取的文件信息。
(四)省直部门文件:一律采用直各部门报送或从该部门网站抓取的文件信息。
第十条 会议类信息的采集,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信息,一律采用辽宁日报发布的新闻通稿。
(二)省政府业务会议信息,一律采用省政府办公厅相关综合处室提供的经省政府领导审定的信息;省长主持的业务会议信息,按本条(一)款办理。
(三)省政府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信息,一律采用省政府办公厅相关综合处室提供的经省政府领导审定的信息;省长出席的,按本条(一)款办理。
(四)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信息,一律采用省政府办公厅相关综合处室提供的经省政府领导审定的信息。
(五)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信息,一律采用相关单位提供的经省政府领导审定的新闻发布稿、新闻发言人答问口径等信息。
(六)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信息,一律采用承办处室提供的经分管领导审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信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省政府应急办自行维护。
省政府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信息,一律采用省政府督察室提供的经厅分管领导审定的信息。
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活动信息,一律采用参事工作处提供的经厅分管领导审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规范性信息主要包括法规规章、政府工作报告、统计公报、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等,信息的采集一律采用该信息制作单位报送或从其网站上抓取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上述各类规范性信息,如辽宁日报已公开发表,采编人员可以采集。
第十四条 采编人员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采政府信息,不得采集未经报送单位保密审查和领导审批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采编人员在对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通过信息报送渠道采集的信息,认为可能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应交由报送单位重新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信息的编辑,以格式排版为主,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动态性信息的编辑,可根据具体需求适当修改内容,但不得改变其信息主体意思。
第十八条 编辑信息时,要特别注意删除涉及以下方面的文字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政府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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