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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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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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近年来,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破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积极开展以煤炭、铁、钼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矿山企业“多、小、散”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虎扑体育实际,制定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虎扑体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能力,促进全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据资源赋存状况、现有矿山布局和开采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按计划、分步骤、有序地实施。
  2.以大并小,以优并劣。遵循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优势矿产,以及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用砂等乙类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5.和谐稳妥,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公平。
  6.严格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整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限,按新设置采矿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坚持资源整合审批会审制度。
  二、整合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一个矿区只允许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对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历史形成已设置采矿权的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
???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矿山数量明显减少。以2006年8月底全省持证矿山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诸如越界开采和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省矿山数量总体上减少25%以上,2007年年底前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个以内。
  三、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金、铅、锌、钼、硫化铁、菱镁、滑石、硼、锰、铜、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矿种。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边角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 (四)现有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钼3万吨、铅锌1万吨、铜1万吨、锰1万吨、
??? 菱镁3万吨、滑石1万吨、硫化铁1万吨、硼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 四、工作安排
??? 全省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4个阶段进行:
??? (一)编制总体方案阶段(2007年1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各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综合修改后形成全省整合总体方案,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3月底前报省政府,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整合范围、整合矿区、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协调确定。
??? (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市政府要依据市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市要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7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
???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11月底前,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12月底前,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完成对全省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向省政府和国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通力协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落实或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 (二)依法规范操作。各地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改扩建)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对资源整合的矿山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评估价格征收价款;对其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量,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对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本实施意见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当地政府对吊(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药,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等后续工作。
???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暂停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宣传资源整合相关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资源整合工作氛围。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公 安 厅    省监察厅
                                省 财 政 厅     省经委

                                省 工 商 局    省环保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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