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级政府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注重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有了较快发展,取得较大成绩。但距《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一些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缺乏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习惯用行政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多数县(市、区)政府法制建设薄弱,机构不健全;有的县(市、区)至今没有制定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实施意见;政府内部监督不完善,层级监督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行政执法不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群众满意政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把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辽宁,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要求,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为振兴辽宁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学法守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以实际行动带动、引导人民群众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要把基层政府法制建设纳入重要议程,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为基层法制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行政权力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阳光”审批,推行网上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和推进县域城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与形式,促进政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约束行政权力,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三、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教育和督促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严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入口关。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编制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执法犯法的,要严肃处理。
四、强化行政监督,树立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要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把推行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与奖惩和职务晋升紧密挂钩。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实施“五点一线”开发战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继续推进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程序和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罚缴分离制度,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杜绝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现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五、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重要渠道的作用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创新行政复议方法,适当改革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把每一件行政复议裁决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要求,保证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专职办案人员数量与行政复议工作量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督察工作,对拒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县(市、区)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置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不能独立设置的,可在政府办公室加挂政府法制办的牌子,充实加强人员编制力量。乡(镇)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乡(镇)法制工作,加强基层法制力量。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政府法制队伍中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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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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