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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4101008380841847浏览数:2870
金泽名
2024-10-10 08:38:08
控告举报材料 尊敬的省委领导 我叫金泽名,是一名烈士子女,曾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因为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局长崔晓东及局党委的错误认定,局党委在不具备开除我警察身份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开除,让我从此丧失了作为人民警察的骄傲,我就此事多次到,绥中县公安局,政法委,纪检委,葫芦岛市纪检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反映案件违法犯罪情况,10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我本人冤假错案,立案审查调查过,甚至更没有给予我任何答复 2014年,绥中县公安局认定我吸毒,但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该案件实际办案人员为事业编制(金桥、谢爽)但是笔录体现的却是(冯冬石与田维东)得签字,在卷宗里的照片已经体现是(谢爽)让我签的字,我要求做卷中办案人签字笔迹鉴定,因为卷中里办案人签字明显是他人代签两个人名字,与我本人对卷中签字笔迹鉴定。 2.在绥中县审讯中心,审讯登记表上签得是(金桥.谢爽)的名字 3.机场所出警真实人员,是(张广春与谢爽)但在卷中里写得却是(蒋红新与冯东石)名字 4.张广春与谢爽出警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但执法记录仪全程并未开取 5.审讯金泽名本案人员(金桥与谢爽)身份是机场所事业编民警,没有执法权利审讯公务员警察金泽名,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规 6.本案案由为金泽名吸毒,但在卷宗中只有<葫芦岛市公安局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却没有书面能够证明金泽名尿检呈阳性的鉴定报告。该告知笔录显示告知人为(张建军、刘骞)但实际检测人与告知人为(金桥,谢爽)事业编民警没有检测资格与资质,属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也未征求金泽名对检测结论的意见,更未告知可以申请重新检测 7.况且(张建军、刘骞)压根没有参与到金泽名案件办理中,却在卷中尿检检测报告中签署了(张建军、刘骞)得名字 8.在绥中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中物品持有人、见证人栏中无见证人签名,无法证明该自制冰壶就是金泽名的吸毒工具 9.本案认定的是我与案外人刘洪宇共同吸毒,公安机关在未对刘洪宇询问传唤抓捕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我吸毒事实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10.案件缺少具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尿检报告》只是由金桥用试纸做的检测,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11.绥中县公安局办案程序违法,没有告知我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些法律文书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金泽名签的 12.笔录中身份证号码与卷中里户籍证明表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卷中笔录身份证号为21142119900106081X,金泽名户籍真实身份证号为211421199001060852身份认定有误,卷中如何认定成立有效得 13.本案中金泽名是否吸食毒品没有证据,何时吸食毒品,卷宗中亦没有雅宁宾馆入住登记簿、宾馆监控视频录像等主要证据佐证, 14.<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中显示的吸毒时间为2014年10月4日,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认定金泽名吸毒时间为2014年10月2日,该违法行为实施时间的认定也缺乏证据证明; 15.绥中县公安局办案程序违法,没有告知金泽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在中央都在纠正司法执法领域错案,我希望中央省委领导可以对我本人金泽名案件卷中重点审查纠察,查明真相还我本人身为英烈子女及一名公务员警察一个清白 请求中央省委领导对我案件移交异地立案审查调查,绥中县地方领导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保护涉案违法犯罪人员,我申诉10年之久但地方各部门从未对我本人冤假错案,立案审查调查过,请求领导能对我本人金泽名案件给予重视????????????? 信访人:金泽名???????????????????????? ??????????????? 电话:18842979541
已处理
2024-10-10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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